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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化内镜执业医师资格指南 |
| 日期:2005-03-25 来源: 点击:3409 |
《消化内镜执业医师资格指南》由美国消化内镜学会(ASGE)制定。指南内容在基于目前的一些重要综述和专家共识外,还对大量的临床对照研究加以确定和必要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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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化内镜执业医师资格指南
ASGE. Methods of Granting Hospital Privileges to Perform 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y. Gastrointest Endosc 2002;55:780-783
编者按 美国消化内镜学会(ASGE)制定了《消化内镜执业医师资格指南》。在撰写这一指南的过程中,除MEDLINE检索到的文章外,还参考一些专家推荐的文章。 内镜的合理应用指南基于目前的一些重要综述和专家共识。还需要大量的临床对照研究加以确定和必要的修订。临床实际情况和指南有所差异时应适当调整。
1 关于获得消化内镜执业资格的声明
本文旨在提供获得消化内镜执业资格方面的相应准则,以便于资格鉴定机构制定相应政策和实践指南。另外,提供了继续教育、质量提高、获得新近研发的内镜技术方面的指导方针。本文所列举的准则意在可以广泛应用于那些从事内镜操作的医师。
2 名词术语
2.1 临床执业资格 由地方机构授予的可以进行特定的操作或临床服务的资格。
2.2 能力 经过培训和实践,技术、知识和/或专门技术的最低限度,以便能够安全、熟练完成某项操作。
2.3 资格评定 已得到许可的独立医师是否拥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需要评定、确认,这个评定、确认的过程称为资格评定。这取决于医师个人的学历、知识背景、培训或实践、现有能力以及实际操作或医疗服务的能力。
2.4 资格证书 成功通过培训后所获得的证书,是具备临床实践能力的证明。
2.5 可以或能够 意为可选择的建议,其可供选择的办法均为适当的。
2.6 必须 为强制性或绝对必要的建议。
2.7 应该 十分必要的建议。
3 执业资格评定通则
本声明概述了资格评定通则,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消化内镜操作的安全性。以下列举的准则旨在作为其他机构指定的指导方针的补充说明,例如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JCAHO),该委员会是负责授予医院具有开展内镜检查资格的机构。因此,这些准则适用于所有的内镜操作者,以及所有开展消化内镜检查的机构。执行资格评定通则是各个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资格评定过程应该着重于确保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抛开政治或经的压力。
4 初审原则
4.1 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应该依据内镜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乙状结肠镜、结肠镜、上消化道内镜、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超声内镜)以及内镜操作的不同而不同。
4.2 乙状结肠镜检查外,其他内镜检查均须操作者掌握常见辅助治疗手段。
4.3 内镜操作能力包括感性认识和实践操作两部分。
4.4 需制定判断是否具备内镜操作能力的文书。其内容应该包括完成正式的培训(住院医师),或获得了其他形式的同等资历的培训。继续教育证书需更换为内镜操作。
4.5 完成消化内镜培训后(详见“Principles of Training in 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y” Gastrointest Endosc 1999;49:845-850),接受培训后的医师:
●必须具备将内镜检查结果辅以患者的临床症状进行全面的评价的能力。
●应进行合理的综合医疗或外科训练。
●必须熟知适应证、禁忌证,对个体的危险因素以及检查利弊进行透彻分析。
●能够清晰地描述出内镜检查过程,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
●掌握内镜的结构、内镜设备的技术特征以及其辅助技术,包括活组织检查、细胞学检查、图像摄影、内镜热治疗和其他内镜治疗方法。
●可以正确识别、解释内镜检查结果。
●全面了解镇静剂/麻醉药的药理作用、药代动力学特点和副作用。
●可对内镜检查结果和内镜治疗方法进行文字描述,并可与相关人员进行该方面的交流。
●可完成所授的操作。
内镜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需足够。主观臆断不能确保具备了内镜检查的能力。只要情况允许,需经过客观指标评价和实际操作演示。受训者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在监督下进行操作,而后才可独立操作,此阶段所完成的操作例数视具体情况而定。已发表的文献报道中提及的例数作为“资格认定前必须至少完成的例数”的一个参考评价指标。这个数值是最小值,众所周知,绝大多数人都会完成多于(不可小于此阈值)此最小值的例数(参见Training the Gastroenterologist of the Future: The Gastroenterology Core Currlculum,Gastroenterology 1996;110:1266-1300.)。近来有前瞻性研究运用客观指标对ERCP和结肠镜培训的阈例数进行评价,结果发现完成上述已发表的例数(见附录A),对于大多数初学者来说是不够的。由此,在判断初学者何时具备内镜操作能力方面,更显运用客观指标进行评价的必要性,而非单主观指标。就拿ERCP来说,要把导管插入十二指肠乳头内,通常把80%的成功率作为最低限。一项前瞻性研究显示,初学者至少要在监督下行180例,远远超过常规规定的75例。另外,对于结肠镜检来说在监督下操作的例数也远大于之前普遍接受的阈例数。目前尚无适用于所有内镜检查的关于操作者操作能力的特定评价方法。理应研究出与内镜发展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甚至在成功找出客观评价指标后,仍需在一段时间内由经验丰富的内镜操作者考察其操作能力及其综合分析检查结果的能力。
除乙状结肠镜检查外,掌握其他消化内镜检查方法的同时需了解其治疗手段的运用。绝不主张培养仅能行诊断性操作而无法行治疗的内镜检查者。
临床医生可参加一些正式的培训课程,如住院医师或同等学历培养计划,或参加其他非正式的培训(参见“A1ternatlve Pathways To Training in 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y”. Gastromtest Endosc 1996;43:658-660)。
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涌现出新型内镜技术,现有的内镜检查也会得到显著提高。未接受过常规正式培训也有望获得内镜检查的资格。受训、受监督指导的程度要视该医师的经验及其受训的操作特征而异。如有可能,应不断努力寻求客观评价指标并早日用于临床实际工作中。
5 执业资格再次评定原则
对执业资格进行再次评定的目的是确保持续临床技能、促进连续品质改进、保证医疗安全。保持操作技能的原则在美国消化内镜学会(ASGE)出版物有详细说明。国家授权机构需遵守这些指导方针,如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JCAHO)。
确保内镜检查持续临床技能包括:①保持临床技能需建立足够的书面文件。包含操作日志或病史评论。此类评论应包括记录客观测得的程序数、操作成功与否、治疗性干涉和并发症;②连续品质改进方面的统计学评价;③有关参加教育性活动所获得的认知训练的证明。
6 指导方针的书面资料
附录B和附录C列举了资格评审和执业资格再评定的原则。附录B可供培训策划人员或内镜受训者使用,目的是证明对于每项操作来说均达到了满意的效果。附录C列出了依据各种内镜检查记录而制定的执业资格在评审的相关事宜。认知领域和技术领域内的令人满意的结果要有书面文件加以记载。
*包括在总例数内
#包括至少40例括约肌切开术和10例支架植入术
+可显示黏膜病变及黏膜下病变,最少要在监督指导下完成100例操作。全面掌握EUS,至少在指导下完成150例,其中75例为胆胰疾患,推荐完成50例超声内镜引导下细针穿刺。
**暂无推荐的最小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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